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0112执恢137号
判决日期:2018-12-05
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938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判文书,被告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3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1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付)。本诉案件受理费58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174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3月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2018年7月17日,梁蔚文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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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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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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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