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浙02执703号
判决日期:2019-04-01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市广文数字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巴莉芬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7)浙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周口市广文数字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款项3272038元及从2017年1月11日起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巴莉芬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巴莉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周口市广文数字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周口市广文数字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代理费166000元;案件受理费负担34659元。由于义务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权利人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