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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洪佩平
联系方式:0574-65886005
注册时间:2004-12-10
公司地址: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影视城内
简介:
一般项目:名胜风景区管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电影摄制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游乐园服务;企业管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语言能力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通讯设备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户外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箱包销售;钟表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宠物销售;家具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乐器批发;鞋帽批发;化妆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乐器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鞋帽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肥料销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演出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烟草制品零售;住宿服务;医疗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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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浙02执703号         判决日期:2019-04-01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市广文数字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巴莉芬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7)浙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周口市广文数字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款项3272038元及从2017年1月11日起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巴莉芬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巴莉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周口市广文数字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周口市广文数字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代理费166000元;案件受理费负担34659元。由于义务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权利人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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