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宋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282刑初1341号
判决日期:2019-04-04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8)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宋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14日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4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沛平、代理检察员秦湘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陈霁寒,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张金金、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李耀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杨俊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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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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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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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