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文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03刑终907号
判决日期:2018-11-06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文、温永祥、关迪、段燕伟、朱永超、陈宝生、张杰、闫鲁真、敬红艳、田春苗、赵飞飞、李丹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6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岳文、温永祥、关迪、段燕伟、朱永超、陈宝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岳文、温永祥、关迪、段燕伟、朱永超、陈宝生,并听取了岳文、温永祥、关迪、朱永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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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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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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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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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