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自富与内蒙古旭武重恒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内01民终1643号
判决日期:2018-09-03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赵自富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旭武重恒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武重恒公司)、原审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伟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自富,被上诉人旭武重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卫军、郑重,中实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自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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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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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