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与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辽0504执1262号
判决日期:2017-09-10
法院: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吉某与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本溪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辽宁中加应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本溪凯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本溪凯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费用总计39176.21元,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给付各项费用总计13058.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某负担2202元,被执行人本溪凯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01元,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367元,执行费人民币918.09元,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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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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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