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张顺平、阮永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川1304执41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8-17
法院: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张顺平、阮永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川1304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张顺平向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3000及利息,阮永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张顺平、阮永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张顺平、阮永洪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18年7月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四川蜀州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存款18285元,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阮永红在南充市嘉陵区妇幼保健院的工资及其他应收款137678元(本案与其他三案合并执行);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进行了信用惩戒,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本案支付执行费、诉讼费后,申请执行人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17552元,未实现债权本金544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张顺平、阮永洪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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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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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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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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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