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吉0781民初2850号
判决日期:2017-12-07
法院:扶余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锋、被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的负责人于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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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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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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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