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景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亳州洁能电力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1602民初3459号
判决日期:2017-12-05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亳州市景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福汽车)诉被告亳州洁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电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福汽车的法定代表人李景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昝青青,被告洁能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