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闽0427民初2522号
判决日期:2017-12-05
法院: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新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原告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9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罗花地块9区土石方工程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条件,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原因、责任,及工程迟延多年,情势变化是否影响双方的合同目的实现等涉案事实基本不清”为由作出(2016)闽04民终92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2015)沙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章平、吴庆煊,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邓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