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兴桂、郭栋与高三军、胡宝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沂南民初字第1662号
判决日期:2014-12-01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兴桂、郭栋诉被告高三军、胡宝芝、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兴桂、郭栋及委托代理人孙存才,被告高三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明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卢进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宝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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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