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学军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佳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案号:(2017)川0112民初6151号
判决日期:2017-11-29
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学军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驿东公司)、四川佳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佳展公司)、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惟博公司)、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易弘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军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金、被告成都驿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兵、被告四川佳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波、被告四川惟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被告四川易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证人唐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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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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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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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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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