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恒青、谢昶韶等与曾细福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204民初620号
判决日期:2017-11-29
法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恒青、谢昶韶、黄茂与被告曾细福、张慧玲、第三人朱玉玲、吕华华、陈智雄、梁炎富、钟伟强、肖平、赖新兴、潘伟民、曾有福、陈美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恒青、谢昶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浪、被告曾细福、张慧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华、第三人朱玉玲、吕华华、陈智雄、梁炎富、钟伟强、肖平、赖新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德保、第三人曾有福、潘伟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美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