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占国与被告张志平、太原市通途市政工程处、王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晋1027民初134号
判决日期:2017-08-10
法院:浮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占国与被告张志平、太原市通途市政工程处、王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经依法审理作出了(2016)晋1027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志平、太原市通途市政工程处不服该判决,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晋10民终19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占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叶、李明月,被告张志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姚剑,被告太原市通途市政工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锦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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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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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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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