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兵红、张凤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苏04刑终163号
判决日期:2017-11-13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兵红、张凤、樊思亮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苏040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兵红、张凤、樊思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志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兵红及其辩护人高枫,上诉人张凤及其辩护人梅建峰、程家伟,上诉人樊思亮及辩护人吕润到庭参加诉讼。经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23日、9月30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7年8月10日、10月30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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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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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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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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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