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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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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斌与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6)皖1126行初44号         判决日期:2016-12-11         法院:凤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正斌诉被告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称“凤阳公安局车管所”)、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凤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朱利兵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朱正斌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8日分别向被告凤阳公安局车管所、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凤阳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朱利兵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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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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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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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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