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秀梅、陈加利等与邱万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皖1302民初9206号
判决日期:2016-12-08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秀梅,陈加利与被告邱万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后,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埇民一初字第0593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夏秀梅,陈加利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9月7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3民终1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593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秀梅、陈加利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懿、常乐,被告邱万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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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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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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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