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工人医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104民初10431号
判决日期:2018-07-25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工人医院(以下简称工人医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12月22日,被告工人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工人医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工人医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技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莉,被告工人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文、安明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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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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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