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王群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冀0528执45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7-24
法院:宁晋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群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528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群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群彦给付其电缆款45273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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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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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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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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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