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通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天公司)因与余永太、王永志、石华国、张飞、郭兵、唐启东、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案号:(2016)川1923民申6号
判决日期:2016-12-02
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平昌县通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永太、王永志、石华国、张飞、郭兵、唐启东、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