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合顺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海鸿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魏振民、陕西省鑫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美通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宁01民初521号
判决日期:2016-12-03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合顺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顺公司)与被告陕西海鸿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鸿科公司)、魏振民、陕西省鑫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炜公司)、陕西华美通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惠军,被告华美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维同、王靖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鸿科公司、魏振民、鑫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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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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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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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