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粤2072执5953号
判决日期:2016-11-29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利平、桂林双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利平、桂林双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2870.1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84元。后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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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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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