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3执4136号
判决日期:2016-11-29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应支付给申请人上海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4958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035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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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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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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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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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