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民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巫安荣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克中民一终字第170号
判决日期:2014-10-21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独山子民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巫安荣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2014)独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独山子民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涛、李永江,被上诉人巫安荣的委托代理人赵爽、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