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苏0582执异58号
判决日期:2017-07-26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理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均未出资,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股东为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元,由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资7000万元、3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在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与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也书面申请追加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及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上述两公司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裁定驳回了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的该项请求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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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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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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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