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洋家具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6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广天
联系方式:0573-7968008
注册时间:1999-01-13
公司地址: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春澜西路2号
简介:
家私、家具、办公用品、沙发、校具、玻璃制品的制造、加工;装饰材料、木材、板材、五金的批发、零售;室内装饰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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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浙0105执96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郭广天
立案时间 2016-03-24
发布时间 2016-0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杭拱商初字第1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广天、被告屠晓玲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983.53元,偿付利息610492.05元(暂计至2013年8月7日止,此后以4999983.53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涉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3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潘建英、被告杭州雅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博洋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博洋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郭广天、被告屠晓玲上述第一款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6073元,由被告郭广天、被告屠晓玲负担,被告潘建英、被告杭州雅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博洋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博洋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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