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根才
联系方式:0537-2334291
注册时间:2001-12-11
公司地址:济宁市建设南路61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钢结构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信息咨询服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地产开发;货物进出口;建材(不含木材)销售;工程技术开发应用咨询;设备租赁;电机维修;配电箱、安全网和木材加工销售(限分公司持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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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鲁0883执1407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杨根才
立案时间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8民终2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变更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周啟工程款7816445.34元及利息(以7816445.3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邹城市峄山镇西参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三项中的欠付工程款7816445.34元范围内对冯周啟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77元,由冯周啟负担8077元,由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峄山镇西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峄山镇西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15元,由冯周啟负担7632.92元,由邹城市峄山镇西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288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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