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枫袁
联系方式:027-83347091
注册时间:2003-12-16
公司地址:东西湖区新沟农场新华集
简介: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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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鄂0102执295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陈五想
立案时间 2018-12-13
发布时间 2018-1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102民初65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4月10日,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贷款本金4,566,618.66元、罚息 953,989.11元,合计 5,520,607.77元; 二、从2018年4月11日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继续向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计收贷款利息(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利率为月利率6.5‰,从2018年4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率为2018年4月28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三、截至2018年4月10日,被告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尚有保证金3,137,102.01元,其中1,000,000元冲抵本案贷款本金,由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自行扣划冲抵; 四、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4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7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7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503,720.67元,于2020年3月30日结清剩余本金762897.99元及利息(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 五、如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有权对全部未偿还贷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按月息9.75‰向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计收逾期利息; 六、被告李昕、田小勤、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八、本案案件受理费44,105元减半收取22,052.5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7,112.50元由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18年4月28日前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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