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783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
联系方式:0701-6630888
注册时间:2013-10-15
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
简介: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营管理;塑料制品、管道生产、加工、销售及其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节能环保型高性能高分子高密度复合材料生产、销售,高密度节能环保型聚乙烯(PE)复合管材管件生产及销售;HDPE缠绕结构(B型),HDPE双壁缠绕管(中空壁),HDPE塑钢缠绕管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电力电缆护套管,聚乙烯双壁波纹管等其它管材的生产与销售;HDPE天然气管道管件生产、安装及销售;高压、超高压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装及销售;金属、非金属柔性复合管道生产、安装及销售;给排水管道安装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设计、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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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赣0602执108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刘小伟
立案时间 2019-07-03
发布时间 2019-0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602民初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妹芬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18930元及违约金(以529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为止); 三、驳回原告方妹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5元(已减半)、保全费3770元,合计8914.5元,由原告方妹芬承担445元,由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4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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