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玲琍
联系方式:0731-88185675
注册时间:2009-10-20
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9号华联大厦1601房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在湖南省范围内办理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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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湘0121执1237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蒋伶俐
立案时间 2017-06-30
发布时间 2017-0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21民初1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告谭永刚于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于2016年8月2日解除; 二、限被告谭永刚、唐昱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1701.7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3月2日合计为5020.34元,自2016年3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限被告谭永刚、唐昱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支付债权实现费用9868元; 四、被告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坪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谭永刚、唐昱婕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的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坪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永刚、唐昱婕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116元,由被告谭永刚、唐昱婕、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坪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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