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仟里
联系方式:024-83702062
注册时间:1991-01-04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09-5号(1-2-2)
简介:
铁路、公路、房屋建筑、隧道、桥梁、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加工;工程测验;机械设备租赁;桥梁预制、水工隧洞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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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皖1322执250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张西海
立案时间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0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2民初3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材料款本金共计3,647,704.88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该笔款项,第一笔款项于萧县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以承兑方式支付原告100万元整,第二笔款项由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前以银行转账或承兑的方式支付原告140万元整,剩余款项1,247,704.88元由被告以银行转账或承兑的方式于2021年2月11日前向原告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将全部未付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时立即向萧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四、案件受理费35,982元,减半收取17,991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萧县锦弘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五、被告付清上述材料款本金后,原被告就该买卖合同纠纷3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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