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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琴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张美琴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21-03-15
公司地址:张家口市蔚县南留庄镇西人烟寨村26号
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冀GP3686)(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案号: (2021)沪0118执2064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8民初23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大玮、被告张美琴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旭峰医药费66,025.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误工费22,320元、护理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 u3000u3000本案受理费5,059.14元,由原告负担13.64元,第一、二被告共同负担5,045.50元。公告费56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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