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192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延志
联系方式:0551-65393010
注册时间:2006-05-11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2221号
简介: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使用权租赁;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城市绿化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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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皖0191执85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延志
立案时间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7-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91民初3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道友、张本勤支付工程款559130.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29日开始以559130.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三标段工程款438004.34元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道友、张本勤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8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0元,减半收取为6980元,由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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