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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华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
联系方式:0575-87217165
注册时间:2021-06-11
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白地市镇白地市镇上游街西路2号
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案号: (2020)赣0123执932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3民初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钟菊借款本金25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钟菊借款利息528400元; 三、驳回原告杨钟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张新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99元,由原告负担2660元,由被告张新华负担30839元,被告应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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