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联系方式:0511-86355225
注册时间:2009-10-22
公司地址: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
简介:
熔炼、铸造、大型装备制造,高线、棒材、钢坯、中厚板的生产、加工,高线、棒材、钢坯、中厚板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审批的,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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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苏1181执190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朱旭东
立案时间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5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全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14928元并承担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799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4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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