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陆海
联系方式:0379-60176086
注册时间:2002-01-04
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械化施工装卸;汽车租赁;机械设备、房屋出租;混凝土构建制造;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土木建筑工程研究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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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豫03执334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尹陆海
立案时间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0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洛仲字第2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贵州省贵福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72737元。 二对申请人贵州省贵福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20日起,案年6%的标准以2372737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8月6日,为647527元(以1872737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为51349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仲裁费33017元,保全费5000元(该两项仲裁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2641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贵福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6604元,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应承担的费用在本裁决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贵州省贵福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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