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三进
联系方式:13907251568
注册时间:2010-06-18
公司地址: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1幢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环保工程、体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特种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施工;管道、设备、机电安装;园林苗木种植及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经营;钢材、建筑材料(不含黄沙)、五金批发兼零售;承担建筑施工劳务作业。(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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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赣0729执117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熊三进
立案时间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7-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9民初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干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温石成沙石款159470元,并从2019年6月2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利息,至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9元,由被告干志文、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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