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38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健华
联系方式:0754-83827886
注册时间:1974-01-06
公司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中112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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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粤0781执837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吴健华
立案时间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1民特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18600640】。一、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确认拖欠中山市博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款项本息604413.4元,由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于2021年2月12日前偿还款项26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余下款项344413.4元。 二、若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金钱支付义务,中山市博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尚欠余下款项全额向台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山市博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经台山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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