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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云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徐小云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21-04-12
公司地址:0
简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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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3)玉法执字第0031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13-07-22
发布时间 2015-1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玉民二初字第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李林龙、徐小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华波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4.87‰支付该款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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