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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彦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海彦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20-08-19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玉亭乡西桥村益辰街15号
简介:
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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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豫0202执33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19-02-14
发布时间 2019-07-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02民初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海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本金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计算)。 二、被告王勇、兰考鑫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鑫发车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新红在44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44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810元,由被告赵海彦、王勇、王新红、兰考鑫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和正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鑫发车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已垫付,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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