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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英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20-10-16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东苏村一区49号
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案号: (2019)冀0582执53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19-03-07
发布时间 2019-0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82民初2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沙河市兆利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0元,被告沙河市五龙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汇冶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胡彦民、李军英、胡行之、杨花荣、方存良、申喜秀、李聚学、杜红伟、申伟霞、杨利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沙河市兆利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日至2017年3月31日借款利息5598442.69元,被告沙河市五龙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汇冶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胡彦民、李军英、胡行之、杨花荣、方存良、申喜秀、李聚学、杜红伟、申伟霞、杨利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沙河市兆利冶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17年4月1日至本息偿还完毕至,按月利率13.95‰计算,被告沙河市五龙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汇冶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胡彦民、李军英、胡行之、杨花荣、方存良、申喜秀、李聚学、杜红伟、申伟霞、杨利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2397元,由被告沙河市兆利冶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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