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794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家旺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1998-04-07
公司地址:开元区太行路北段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贰级 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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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豫0802执570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董家旺
立案时间 2016-05-03
发布时间 2016-0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焦作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工程款144848元及违约金43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7元,由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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