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昌信
联系方式:0774-6020738
注册时间:2003-05-09
公司地址:梧州市冬湖路1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以上项目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须取得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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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桂1123执224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许昌信
立案时间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123民初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富川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止的利息为2877225.12元,2019年4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信、马凤娟、广西梧州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雪梅、覃亚华对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原告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号为梧房他证长洲区字第13031467号、梧房他证长洲区字第13031468号、梧房他证长洲区字第13031469号、梧房他证长洲区字第13031470号、梧房他证长洲区字第13031471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抵押物依法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富川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信、马凤娟、冯雪梅、覃亚华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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