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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彦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海彦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20-08-19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玉亭乡西桥村益辰街15号
简介:
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案号: (2021)黑0103执2382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8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与被告王勇签订的协议编号为4201房抵贷(经营)20160016的《授信协议》; 二、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借款本金15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5日为利息35216.65元,罚息49237.65元,复利1347.64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如被告王勇到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所列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张海荣抵押的位于道外区景阳街106-1号2层及道外区南二十道街崇俭小区4栋1单元4层3号的两套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 四、被告于彩玲、姚雪、高云鹏、赵海彦、张海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3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勇、于彩玲、姚雪、高云鹏、赵海彦、张海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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