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鹏
联系方式:0756-3298088
注册时间:2016-11-16
公司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2976(集中办公区)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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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湘0112执130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尹鹏
立案时间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2民初5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与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望城区人民医院(普外科、泌尿外科)微创技术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望城区人民医院微创技术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望城区人民医院康复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望城区人民医院康复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违约金4 244 421.32元(已抵扣原告尚欠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垫付租金1 501 699.24元); 三、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垫付的公证费1800元; 四、驳回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578元,由被告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618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负担66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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