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庆
联系方式:0571-86827780
注册时间:2007-03-22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20-1号(杭州市上城区高银假日酒店)220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公路基础建设工程施工,新型环保节能材料的研发,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家具,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板材,木制品,五金工具,计算机软件,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煤炭(无储存),建筑材料,橡胶材料及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润滑油,塑化材料及制品,机电设备(除小轿车)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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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苏0684执1782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唐庆
立案时间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4民初3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洪佳借款本金380万元,并以此4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从2017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洪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400元,由被告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其余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被告应承担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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