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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育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0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19-06-14
公司地址:0
简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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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豫0725执1222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16-11-29
发布时间 2016-12-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25民初1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u3000u3000一、被告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中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7450元及其利息3000元; u3000u3000二、被告淅川县永益化冶有限公司、李教育对上述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u3000u3000如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教育、淅川县永益化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u3000u3000u3000本案受理费4457元由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教育、淅川县永益化冶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u3000u3000u300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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