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正印
联系方式:0566-3227287
注册时间:2003-07-22
公司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直属园区江南集中区宇邦工业园11#办公楼二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设备销售、安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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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皖1122执130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吴正印
立案时间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2民初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家坤工程款683175.8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滁州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王家坤的工程款683175.83元及逾期利息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家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15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90元,由原告王家坤负担13904.50元,由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88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执行款交付银行户名:收款单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40017372080530019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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