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天祥
联系方式:010-58295686
注册时间:1993-02-1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街1号9层908室
简介:
能源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能源矿产地质勘查;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废料发电; 研究、开发新能源、生物能源、绿色能源;能源交通铁路建设项目的开发、投资;煤气化及煤化工及节能环保技术开发、转让、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物业管理; 音像、影视、场地、设备、产品的租赁;销售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矿产品、焦炭、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精粉、铁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汽车配件、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通讯设备、燃料油、金属制品;经济贸易咨询;从事音像制品复制。(“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音像制品复制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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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苏0509执294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武丽宾
立案时间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周俐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享有456668.86元的普通债权;二、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周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周俐指定账户,户名:周俐,开户行:上海银行古美支行,账号:62227900000406083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4元、诉讼保全费2786元,合计19010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2013164)。原告周俐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周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2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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