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699万元
法定代表人:房万科
联系方式:18563263872
注册时间:2016-05-05
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鲁南商城顺兴街6-8号门市
简介: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和港口航道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机场场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修装潢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开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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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皖1321执410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房万科
立案时间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3-0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民终2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二、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何安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淳川100000元;三、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淳川支付劳务费273000元;四、驳回淳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何安均负担730元,由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94元,由淳川负担33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0元,由淳川负担6602元,由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4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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